为了规范Gpon光网络接入用户终端设备管理,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Gpon光网络接入用户终端设备,提高设备使用效益,保障Gpon网络的正常运行,根据校国基发[2016]8号《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,结合实际情况,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Gpon光网络接入用户端设备(以下简称“设备”)管理实行“归口管理、分级负责、责任到人”的管理体制。各设备使用单位行使对设备的使用权,并负有直接管理责任。
二、各单位如需使用上述设备,须填写《Gpon光网络接入用户端设备领用/变更/借用申请表》,并加盖公章后,到网络与一卡通服务咨询台登记和领用。
三、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,管理和使用设备,须明确具体保管人,并落实相应的管理职责,做好设备的日常保管工作。
四、设备使用单位涉及机构调整、人员变动、人员调离、退休时,须办理资产交接、调拨等手续,填写《Gpon光网络接入用户端设备领用/变更/借用申请表》后,交中心咨询台变更登记新的保管人。
五、因个人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,须视情况按以下规定赔偿:
(一)损坏的设备经过修复能达到原有性能的,责任人应承担60%的维修费用。经维修达不到原有工作性能需降低功能标准使用的,责任人应承担60—100%的维修费用。
维修期间,可填写《Gpon光网络接入用户端设备领用/变更/借用申请表》向我中心申请备机,待维修好后归还;
(二)造成设备损坏且无法修复的,责任人按原值及使用年限折价赔偿,使用期在折旧年限以内的按40%-60%赔偿,超过折旧年限的,按不低于10%的比例酌情赔偿。
上缴赔偿金并归还损坏设备后,可填写《Gpon光网络接入用户端设备领用/变更/借用申请表》向我中心领用新设备。
六、因个人原因造成设备丢失的,按下列标准赔偿:
1.属当年度购置的按原价赔偿;
2.购买时间在5年以内的按原价的50%赔偿;
3.购买时间在5-8年的,按原价的30%赔偿;
4.购买时间在8-10年的,按原价的10%赔偿;
5.购买时间在10年以上的可根据仪器设备的实际状况酌情处理。
因个人原因造成设备丢失,须按上述标准赔偿后,才能填写《Gpon光网络接入用户端设备领用/变更/借用登记表》向我中心领用新设备。
七、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,可报给中心,由中心负责联系维修或更换。
维修期间,可填写《Gpon光网络接入用户端设备领用/变更/借用登记表》向我中心申请备机,待维修好后归还。
八、设备出现损坏、丢失事故,为了及时的进行响应和处理,请各使用单位尽早报给中心。
信息与教育技术中心
2017年12月11日